tokenpocket钱包app官方地址|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案例

作者: tokenpocket钱包app官方地址
2024-03-11 02:08:15

消失的1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消失的1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2023-04-15 15:53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来源丨元宇宙简史编写丨元宇宙简史编辑部【元宇宙导读】本文将从泰达币是什么?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如何诈骗?法院如何判决?等三个部分展开。近日,四川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通过自制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通过非法经营“盛大合约”虚假的虚拟币投资平台诱骗客户购买泰达币后兑换平台专有的虚假虚拟货币PTC,骗得客户1443981泰达币,折合人民币940多万元。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虚拟货币投资风险的关注。01、泰达币是什么?泰达币(USDT)是一种数字货币,其价值意在反映美元的价值。泰达币于2014年推出,其目的是创建一种稳定的加密货币,可像数字美元或“稳定币”一样使用。 泰达公司声称,每发行1美元的泰达币,他们会相对保留1美元的资产储备。泰达币可以在多个区块链上运行,如比特币、以太坊、波场等。泰达币作为应用最广泛的稳定币,其价格总体上围绕美元波动,类似外汇汇率波动,受到汇率、供需等多方影响。泰达币可以在各大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平台买卖,也可以用来购买其他虚拟货币或进行跨境支付等。02、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如何诈骗?根据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利用自己开发的“盛大合约”虚拟货币投资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推广。该平台声称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泰达币后兑换成平台专有的虚拟货币PTC,并进行各种投资理财项目,如期货合约、云算力、矿机等,获得高额回报。该平台还设置了推荐奖励制度,鼓励用户邀请他人注册并充值。实际上,“盛大合约”平台并没有真正进行任何投资活动,而是通过操纵PTC的价格和收益率,吸引用户不断充值,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迟用户提现。该平台所使用的PTC也是完全虚构的,并没有任何价值或流通性。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940多万元,并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03、法院如何判决?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财物,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财物,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发展下线、层级返利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应当以数罪并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违法所得的泰达币及其他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件是我国首例涉及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诈骗和传销的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该案件表明,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存在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公众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严正声明:本文为元宇宙简史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内容仅供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读者若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风险自担。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盛大合约#虚拟币传销#虚拟币投资骗局#虚拟币陷阱#虚拟币网络传销#虚拟货币#加密货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与案例分析 - 知乎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与案例分析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与案例分析北京律师徐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数据法律观察观韬中茂 蒲虎 赵东 刘芮含摘要一、比特币的技术原理介绍(一) 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1. 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2. 公开的账本3. 一个利用加密技术保护信息安全的系统(二) 比特币“挖矿”与为什么遭禁止二、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一) 对比特币的法律定性(二) 比特币金融领域交易行为的风险与法律规制(三) 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与法律规制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刑事案例分析(一)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直接犯罪对象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二)挖矿行为衍生的侵犯财产犯罪(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四)非法集资类犯罪(五)洗钱罪 (六)非法经营罪 (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八)开设赌场罪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此前,5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公告》,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行为,对虚拟货币监管提出新的要求。随后,内蒙古、新疆、云南、四川等省相继出台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排查、关停措施。显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以及“挖矿”行为均面临全面退出中国。这其中的原因,一是集中“挖矿”行为大量耗费电力等能源,违背碳排放要求;二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本文将从比特币的技术原理、“挖矿”为什么需要消耗大量能源进而惨遭禁止、比特币交易行为又有哪些金融风险、我国的法律规制如何、相关刑事案例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讨论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比特币的技术原理介绍比特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为底层协议的加密虚拟货币。在了解比特币之前,首先要了解区块链的性质。(一)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1. 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中心式网络存在于目前所有传统互联网交易中,比如我们用信用卡、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购买商品时,都有一个由银行或大型公司作为记账模式的中心服务器来审核确认我们的交易信息。我们信任这种支付方式的原因在于它有国家信用或者公司信用作为担保。2008年金融危机中,名为中本聪的网友提出了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记账系统。在区块链这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中,没有作为中心主导的设备,各交易节点之间权利地位平等,直接进行交易。比特币依托的便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结构,即无需第三方信用认证平台,分布式网络上的任意两节点用户之间直接进行交易信息的传递。2. 公开的账本用分布式网络记录下来的是节点之间的交易信息,因此利用分布式网络记录交易信息的区块链技术就是在记账。至于为什么用区块链记录交易的时候必须公开,主要原因在于分布式网络结构中不存在专门负责审核确认信息的中央服务器,但是交易信息仍然需要确认其真实性,于是该审核功能便由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共同负责。当交易发生时用户立即将交易信息广播到网络上,听到广播的其他节点便有权进行审核投票,决定该笔交易是否合法。只有被确认过的信息才是一条完成的交易记录,可以和其他一大堆交易记录打包装进一个数据块里,这样一个装满交易信息的数据块就是区块链里面的区块。3. 一个利用加密技术保护信息安全的系统区块链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比特币的交易信息不可篡改,保障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和防止双重支付功能,由此有效保证区块链上比特币交易的安全性。区块链用到的加密技术主要为哈希函数和非对称加密技术,同时这也是比特币依托的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即给信息加密和解密的密钥不同,区块链上的用户通过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可以传送加密的信息和文件,并且还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哈希函数是一大类函数算法的总称,比特币使用的是其中一种名为SHA-256的算法。当用SHA-256给信息加密时,输入的信息将会转化为一个与之唯一对应的长达64位字符的哈希值。上文提到,一定数量的交易信息会被打包进一个区块链的区块,而把区块连接在一起的就是哈希函数。每一个区块内不仅包含着一定数量的交易信息,还包含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和一个随机数。这个哈希值再和整个区块一同求一个哈希值,存在下一个区块里。最终,一个个独立的区块通过哈希函数的运算连接在一起成为区块链。由于哈希函数具有防碰撞性和隐蔽性,假设有人擅自更改曾经记录在每一个区块里的信息,最新区块里的哈希值都会不同,所有用户都会发现这一点。这就保障了区块链上的信息安全。(二)比特币“挖矿”与为什么遭禁止根据比特币协议,每次生成一个新区块时,系统会给生成新区块的账号一定比特币作为奖励,寻找并生成新区块的过程就是“挖矿”。具体来说,挖矿过程就是在已知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和一定交易记录之后,找到合适的随机数,使得整个区块的哈希值满足比特币协议的难度要求。目前根据比特币系统的要求,区块打包后的哈希值必须以19个0开头,这是比特币系统根据最新的竞争情况进行调整的结果,0越多难度越大。由于最新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和一定数量的交易记录都是已知的,挖矿的难度主要在于寻找随机数,也就是将所有可能的随机数代入哈希函数中进行运算,算整个区块的哈希值,直到恰好得到一个以19个0开头的哈希值。只有第一个找到符合要求的随机数并发布出去获得其他节点确认的计算机用户,才能得到比特币奖励。寻找随机数的过程是一场算力的比拼,每秒钟能尝试运算的随机数越多,成功挖矿的可能性便越大,由此催生出专门为挖矿而生的矿机,这种矿机全年无间断、夜以继日地进行重复运算,每秒钟最多可运算14万亿个随机数。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集中“挖矿”需要耗费大量的电力等能源资源,影响碳排放。根据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 149.37 太瓦时。这一数字已经超过马来西亚、乌克兰、瑞典的耗电量,已十分接近耗电排名第 25 名的越南。挖矿不仅消耗大量电能,更加剧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研究人员在Nature Climate Change(《自然气候变化》)上发表的论文显示,2020年仅挖矿产生的二氧化碳达6900万吨,占全球排放量的1%,任由如此发展下去,20年内全球气温将提高2℃。二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一)对比特币的法律定性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最早明确了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进而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等犯罪风险。这是我国首次从性质上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是肯定了其特定的虚拟商品属性,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二)比特币金融领域交易行为的风险与法律规制基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国家相关监管机构一直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特别提示利用虚拟货币或财产进行的洗钱犯罪。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三)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与法律规制挖矿是“制造”比特币最核心的环节,对于挖矿的打击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比特币等虚拟币的交易炒作。除此之外,由于“挖矿”本身需要耗费大量的电力等能源,这也就滋生出了金融领域之外的其他犯罪风险,例如比特币挖矿企业依托发电企业、未经许可私搭私接用电、逃废国家输配电费;发电企业未经许可,利用所发电量私自向比特币挖矿企业供电谋取不正当利益;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件等等。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公告》,除了再提严厉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首次将比特币“挖矿”环节纳入打击范围。随后,各地相继出台措施严厉打击“挖矿”行为。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八类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打击惩戒策略。对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挖矿”企业、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参与“挖矿”的公职人员,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6月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企业于2021年6月9日14时前全部清理整顿。6月中旬,云南省能源局发布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各用电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6月底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6月18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在川相关电力企业需要在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至此,国内四大矿区(内蒙古、新疆、云南和四川)都已对虚拟货币“挖矿”实施了打击措施。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刑事案例分析虽然比特币是一种本身具备极高交易安全性的加密虚拟货币,但由于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极易成为洗钱、非法交易、逃避外汇管制的重要工具。下文将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实践中常涉及的刑事罪名展开讨论。(一)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直接犯罪对象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涉刑罪名中多半为侵犯财产罪。由于规范层面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和商品属性是明确认可的,因此其财产价值的衡量可以与人民币挂钩,估算出实际价值,最终认定犯罪数额。案例一:暴力强迫他人登录虚拟币账户转移比特币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某共谋将朋友之妻骆某某骗至骆某某所住小区对面的停车场,将骆某某强行拖上三人事先准备好的越野车。随后,梁某驾驶越野车,将骆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一处空地。在车上,王某某、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骆某某登录其手机上的“火币交易所”APP账户。然后,梁某拿走骆某某的手机下车操作,将骆某某的账户中的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的账户中。案发后,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万余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挖矿行为衍生的侵犯财产犯罪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涉侵犯财产案件中,很大一部分与挖矿过程相关。挖矿不仅需要有算力超强的矿机,并且矿机在运作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电力,由此引发实践中大量以电力、矿机为犯罪对象的盗窃和诈骗犯罪。案例二:(2018)皖0303刑初150号 偷电用于虚拟货币挖矿被告人陈天祥从赵丹处购买了49台比特币矿机,在房屋内进行偷电挖比特币等虚拟币,并在该房间内安装13台排气扇为矿机散热。赵丹明知陈天祥用矿机偷电,仍负责对安装的矿机在发生断电、死机等情况进行维护。根据功率计算,2016年5月19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陈天祥用49台矿机挖比特币共计偷电以及使用的排气扇共计偷电156255.84度,窃电价值88331.426元,被告人赵丹用矿机挖以太币偷电5443.2度,窃电价值3077.04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祥、赵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资源,共同犯罪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案例三:(2016)皖05刑终143号 盗窃挖矿机用于虚拟货币挖矿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王胤经事先与杨永新共谋、踩点,纠集被告人陈之栋等人,携带电动三轮车等作案工具,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鑫龙养殖厂南侧围墙,从踩点时作记号的围墙处打洞进入该养殖厂院内,后扳窗进入厂房,窃得“ANTMINER”牌各型号比特币挖矿机共计130台,配套电源共计139个,合计价值137813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永新、王胤、陈之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7813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案例四:(2014)旺苍刑初字第87号 虚构挖矿机交易骗取他人财产被告人庞某利用其在阿里巴巴购物网站和淘宝网开设的网店,打着销售“比特币挖矿机”的幌子,以需要垫资为借口,诱骗买家拍下货物后先行向支付宝付款,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确认收货,采取不发货的方式进行诈骗。被告人庞某先后诈骗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王某、朱某某现金共计54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案例五:(2017)津0116刑初20248号 虚构比特币充值交易骗取他人财产被告人刘彪利用互联网冒充火币网财务经理,使用QQ号码虚构比特币充值渠道,通过手机QQ向被害人王某发送了20个二维码,并告知王某按提示扫码充值,骗取王某人民币19999.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的性质到底是财产还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争议。部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审判机关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案例六:(2020)辽09刑终23号 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入盗窃比特币被告人黎某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入侵网址为“p2pTrade.org”的“快捷币”网站,盗取该网站内比特币1478.2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53778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四)非法集资类犯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已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发行从事融资活动,有较大的刑事风险,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区分比特币这类加密型数字货币与投融资型虚拟货币/山寨币的不同。目前人们能从互联网上查询到的虚拟币不少于6000种,包括狗狗币、猫币、鳗鱼币、百川币、摩根币、贝塔币、V宝币、维卡币、BBT金币等。这些新诞生的互联网虚拟币虽然宣称自己采取和比特币一样的模式进行造币,但事实上它们不仅不具备与比特币相同的特征,反而体现更多的是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特征。这类虚拟货币与比特币相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具体如下:1. 比特币开放源码,造币过程公开透明,不受任何人的操纵,而且总量有限(约2100万个),恒定数量因此具备稀缺性;其他许多虚拟币并不开放源码,产生虚拟货币的速度、数量都由平台操纵,只要平台开发者愿意,虚拟币可以无限增发。2. 比特币是基于算法产生的劳动成果,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因此有作为商品的价值。而投融资型虚拟币/山寨币既不属于货币,也不具备商品属性。虚拟货币涉非法集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与投融资型虚拟币货币/山寨币有关。主要原因在于,比特币交易行为已经较为成熟,代为从事比特币交易的行为即使最终因价格剧烈波动,造成投资人的损失,代买行为人一般也不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但采取发行投融资型虚拟币/山寨币进行融资或代为购买这类虚拟币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如果发行虚拟货币融资过程中,集资人虚构的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投资项目,集资之后将投资款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是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案例七:(2020)粤刑终624号 以公司募集资金名义自行发行虚拟货币郝铃声、杨放伙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2018年3月,多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该团伙将LCC币转换为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经统计,报案的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币22842621.2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郝铃声、杨放作为三道集团、天易家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明知推广虚拟货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仍伙同崔某等人以发展影视事业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推广区块链项目以及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技术对影视文化发展的作用等,从而鼓动社会公众购买LCC、PTO等虚拟货币,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八:(2019)浙0111刑初1061号 宣传利诱组织他人购买特定的虚拟货币被告人陈太仁伙同杜某等人于2018年4月至8月,以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推出的“睿智链”虚拟货币,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872309.2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太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以上两个案例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公开性的特点。区别在于,案例六中,行为人郝某是为了筹措影视公司所需资金而自行发行类比特币的区块链虚拟币货币LCC币,这一行为符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所否定评价的首次代币发行(ICO)行为,即投资人先将投资款在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兑换为虚拟货币,再通过特殊的投资平台将兑换的虚拟货币投资至集资人指定的项目中;案例七中,行为人则是号召他人购买特定虚拟币货币,即本身不存在待投资项目,集资人直接向投资人吸收投资款,统一投资虚拟货币,甚至集资人自己直接发行虚拟货币。可见,无论是通过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还是宣传利诱组织他人购买特定的虚拟币,都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九:(2019)辽01刑终666号 以比特币矿机融资租赁形式吸收公众投资被告人霍建、叶妍伙同吴某2以高返利为诱饵向公众宣传比特币矿机销售返租项目吸引公众投资,该项目具体为客户投资2万元给沈阳创客公司用于购买一台比特币矿机,然后返租给沈阳创客,沈阳创客每天支付给投资人230元(后调整为240元),合同周期为15个月。投资后签订《矿机销售返租协议书》,合同结束矿机归沈阳创客所有,不返还购买矿机2万元,投资客户并未参与实际购买矿机。经司法审计,沈阳创客共吸收社会公众(已报案)的集资款本金14942.00万元,涉及集资群众403人,扣除支付给集资者返还金额共计6724.14万元,实际占用集资款8217.8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建、叶妍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以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洗钱罪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不能用于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消费的使用,因此虚拟货币最终还是需要提现,兑换称法定货币,才能收获实际的收益。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环节,可能成为用于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工具,常见的利用比特币实施的洗钱犯罪中,行为人通常会用上游犯罪得到的收益购买大量比特币,随后将比特币转移到境外再兑换为美元等货币,从而完成洗钱行为。案例十:(2019)沪0115刑初4419号 利用比特币完成洗钱行为2018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海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出逃香港,仍先后通过其个人账户将陈海波涉嫌犯罪取得的赃款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陈海波;将陈海波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得款人民币90余万元后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海波。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带陈海波护照至香港,交给陈海波助其逃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分别转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六)非法经营罪案例十一:(2018)浙0102刑初215号 非法为他人提供比特币兑换外汇的行为被告人徐桂荣在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在境外非法买卖外汇,仍在杭州市上城区等地以本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供他人用以汇兑人民币进行跨境外汇结算。201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徐桂荣曾为全某与一墨西哥人的比特币交易提供外汇兑换服务,全某将比特币卖给墨西哥男子,该男子通过徐桂荣给全某农业银行账户及招商银行账户总计转账319359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桂荣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例十二:(2021)陕01刑终131号 非法从事比特币期货交易赚取手续费2016年起,被告人赵静伙同其丈夫闫某某先后成立西安众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租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期货交易业务。2017年7月,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网络服务器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搭建虚假的“蝌蚪服务2.0”期货交易平台作为以上两家公司的期货交易系统,雇佣员工通过网络招揽客户在其“蝌蚪服务2.0”交易平台上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非法从事比特币、黄金等期货交易,赚取交易手续费。至2018年3月,被告人赵静与闫某某累计违法所得3650327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静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电子交易平台,以无实物交割的现货交易为幌子,非法从事期货交易,从中赚取手续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近些年比特币价格不断暴涨,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比特币为诱饵发展下线进行“吸金”,实际并无直接进行任何与比特币相关的挖矿、交易行为,这也是实践中大多数虚拟货币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操作。案例十三:(2020)粤1972刑初1703号 利用比特币为诱饵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卢照月设立“空中比特币”投资平台,该平台要求缴纳6800元人民币获得1个会员账号,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至案发时会员帐户的最大层级为92层,会员总人数达1079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照月结伙以经营活动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八)开设赌场罪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所涉的刑事案件中,不乏包含开设赌场罪在内的传统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主体的行为方式与传统犯罪的行为方式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案例十四:(2020)浙0106刑初416号 利用虚拟货币开设赌场被告人涂国君、舒琦创设“币得”小程序,通过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形式,再以虚拟货币为筹码下注夺宝、PK、竞猜等赌博活动,最终以抽取手续费等形式进行抽头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利用虚拟货币的开设赌场罪与传统犯罪并无实质的区别,不过是将筹码从法定货币换为虚拟币货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国君、舒琦、黄敏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上所述,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引燃了货币领域的技术革命,给人们的经济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也成为诱发犯罪的温床,被广泛牵涉到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金融庞氏骗局、盗窃抢劫、网络犯罪等各种传统型和新型犯罪中。因此,各市场主体应注意防范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不利境地。发布于 2021-06-30 10:44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赞同 6​​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用比特币洗钱获刑2年,央行、最高检六大案例罕见详细披露洗钱新手段

特币洗钱获刑2年,央行、最高检六大案例罕见详细披露洗钱新手段 首页 > 新闻 > 金融 分享到:微信微博QQ分享到微信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用比特币洗钱获刑2年,央行、最高检六大案例罕见详细披露洗钱新手段 第一财经 2021-03-21 18:16:33 听新闻 作者:杜川    责编:徐燕燕 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 帮助黑社会组织转移犯罪所得、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施洗钱犯罪、前妻用比特币洗钱帮助前夫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从近年来办理较为成功的判决生效洗钱案件中挑选出6个在法律适用、案件办理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记者了解到,这6个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

上述部门负责人在回应记者关切时表示,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也警示社会公众,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是洗钱,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洗钱犯罪行为。

市场观点认为,长期以来,监管机构发布的反洗钱案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和手法细节披露得较为简单,对金融机构参考借鉴和分析研究意义不大。这次通报对具体的违法情节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对各反洗钱业务主体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用比特币洗钱被判刑

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洗钱的新手段。在上述6起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涉及用比特币洗钱被判刑,引起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例中,一男子因集资诈骗上千万元潜逃境外,前妻利用比特币为其转移资产后获刑二年。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

此外,陈某波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系陈某波妻子)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

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

537家义务机构去年被罚5.26亿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转移非法资金的洗钱案件持续高发,利用网络贩毒、跨境贩毒并清洗毒资毒赃的洗钱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新手段更加隐蔽......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监管加速推进。比如,人民银行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2021年初,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自洗钱”行为将单独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2003年,人民银行开始承担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能,牵头负责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现有21个成员单位,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三个方面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一是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二是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强化检察履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称,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学习,深入理解立法意义,压实各部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合力,通过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开展打击洗钱罪专项行动或比武竞赛,加强部门间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落实刑法新规定,严厉打击治理各类洗钱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杜川 相关阅读 黄金、比特币携手突破历史新高,还有多少上行空间?交易员认为阻力最小的方向仍是上行。 03-06 22:11 现货黄金 比特币先后刷新历史新高 比特币大涨后暴跌根据伦交所的数据,周二纽市早盘,现货黄金价格一度触及2141美元/盎司,刷新了去年12月创下的2135美元纪录。随后,现货金价有所回落。与此同时,比特币价格短暂达到69210美元。随后,因资金获利涌出,加密货币交易所出现大量抛售,拖累比特币大幅回落失守60000美元,暴跌逾10%。 03-06 12:38 苹果市值两日蒸发万亿元人民币!纳指挫1.7%,比特币破历史新高后暴跌郭明錤5日表示,英伟达的市值将很有可能超越苹果。 外盘头条 03-06 07:03 再创新高!比特币涨破69000美元,年内涨超62%机构指出,本次SEC通过比特币ETF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加密货币的交易方式,更多的流动性将望带来加密货币在2024年上半期短期的繁荣。 03-05 23:31 比特币时隔28个月再度突破60000美元 2月涨幅达40%比特币持续扩大涨势,时隔28个月再度突破60000美元,日内涨6%。2月迄今,除8个交易日外其余所有交易日均上涨,当月累计涨幅达40%。 02-29 10:12 一财最热 点

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12-26 14:52金改实验室 >字号12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获悉,近期,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涉及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依法扣押作案电脑、手机10余部,受害群众广布多个省份。90后投资理财被骗受害人摇身变成加害人2021年6月8日,四川眉山彭山区公安分局受理了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该案以投资理财为噱头,将群众投资钱财转换为虚拟币,然后在该团伙制作的平台上将虚拟币以比例1:1兑换成“PTC虚拟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后台操作,以控制涨跌及K线走势。该“投资理财项目”一投入市场,其“低风险高收入”的形式便瞬间吸引了来自四川、云南、贵州、山东、河南、江西等地众多受骗上当者。经过前期侦查,警方发现该起案件的主犯系户籍地为四川眉山仁寿的一对无业情侣。由于前期两人在网上投资“BTCC虚拟币”被骗几十万后,衍生出了用类似手段诈骗别人的想法。1991年出生的胡某和其1999年出生的女友杨某纤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受害人变身加害人,采取了相同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殊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举动两人走上了一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道路。筹备阶段,胡某和杨某纤在网上搜寻了各类数不胜数的投资平台,先是找到“志同道合”者成立了“成都嘉荣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然后找到“沈阳创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一款以自动投资交易和手动投资交易为操作模式的“盛大合约”App。和正规理财投资模式不同的是,“盛大合约”App的跌涨起伏有操盘手,也就是胡某二人高薪聘请的技术人才杨某和敖某洋。平台打造好了,如何让别人心甘情愿的投资,推广平台和吸引投资人成了决定“成败”的关键。投资十万,保本十万,个人账户由自己保管和使用,不定期分取红利……听信了该团队“保本净赚”信誓旦旦的宣传,其诱人的发财机遇瞬间吸引了一批又一批波及多个省份的受害人。返现利益实为本金,跌涨盈利背后暗箱操作将投资人吸引进来,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怎样最大限度地骗走投资人的钱财。为扩大影响、增加“保险”,胡某二人将最初的2人团队拓展到了二十余人的团伙,每个人分工明确,互不干扰,只负责其中一环工作。有的人在网上发布消息充当宣传员骗取投资人,有的人以“真实体验”者出现充当吹鼓手降低受害人的防备意识,还有的人在背后操作……在成功规避了参与人员的权限问题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两人被曝光的风险。被骗人入驻平台,既有自己申请的账号,又有自己才知道的密码,其钱财什么时候在神不知鬼不觉已被转走,这是广大受害群众至今仍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只要受害人将钱投入平台,紧接着就有特定工作人员立即将钱转到其他渠道,但受害人个人账户上仍旧会显示与其投资金额相匹配的数字,即“USDT虚拟币”,所以不容易发现已上当受骗。为了让受害人感觉正规合理、投资有保障,第一次转换的虚拟币在他们平台又被转换成了“PTC虚拟币”。所谓的返利其实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手法,将后期加入投资人的本金拿一部分反馈给前期投资者,让新进人员感受到返利的真实,以此循环,在无形间成功打消了投资者疑虑,让投资人加大了筹码继续任人宰割。这一操作模式下,所有投资者个人账户里的“钱款”只代表一串毫无价值的数字,也是广大受害者稀里糊涂被骗仍被蒙在鼓里的关键所在。钱在第一时间被转走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如何让这些所谓的“PTC虚拟币”以“正当的理由”逐渐减少。据介绍,投资人在“盛大合约”App上需要缴纳15%的仓位费,购买平台仓位后由平台设定程序自行为客户下单,购买某种货币的跌涨来盈利。前期无数受害人尝到了甜头,但随着时间推移,在返利期限未到、平台维护等借口下,受害人账户里的虚拟币变得越来越少,直至清零。如果亏损了,钱就名正言顺进入骗子口袋;如果盈利了,想要提现就十分困难,因为这是从诈骗团伙的口袋里掏钱,他们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提现时间或者提高提现门槛,不会轻易让受害人拿到钱。一切的背后都是有人在操作K线走势,是涨是跌全是平台运维人员说了算。大部分投资人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以为就是行情波动。在该平台,所有受害人的账户作案团伙能随意进入,随意消耗虚拟币,恶意导致投资人亏损。伴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后期提现遭遇各种阻拦,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发现“稳赚不亏”只是一句空话。为了追回本金,投资者经过交流组建维权群在平台上讨要结果。但是,从最开始了解、投入、亏损,这一切都是在网上进行,而平台背后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他们不能得知,更找不到有力证据要求平台返还本金。作案手法新颖少见,边学边打寻找突破口主犯人员第一时间在平台将投资人钱转走后,找到一些虚拟币商,用虚拟币形式将钱洗白,然后将钱转存至多个不同的钱包地址账户(胡某事先注册绑定的钱包地址),最后再将不同账户的钱汇聚在一起转走(通过多次层级转账转移到胡某协商好的币商提供的钱包地址内)。在种种成熟的证据链下,公安民警在成都将胡某和杨某纤2人依法逮捕。经过多次、反复地审讯,成功拓展线索,将从犯杨某、敖某洋等6人,制作“盛大合约”App公司相关负责人杨某良、朱某兵2人,虚拟币商3人及若干涉案人员共计24人全部捉拿归案。目前,相关人员已被依法移送起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提醒: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要参加无法验证资质的外汇、期货、黄金、虚拟币等投资。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止损,切勿趋利避害继续注资留有幻想。网络投资需谨慎,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正规途径。如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原题为《四川眉山警方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责任编辑:郑景昕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理财诈骗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新华网 > 时政 > 正文

2021 04/ 09 17:40:53

来源:新华网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

字体:

分享到: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

2021-04-09 17:40:53

来源:

新华网

近年来,一些“币圈”玩家“一夜暴富”的故事

让许多人对比特币趋之若鹜

然而你知道吗

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潜藏巨大风险

不法分子盯上它匿名性强的特点

将它变为洗钱工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枝在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潜逃境外后,将赃款“洗”成比特币,供陈某波在境外挥霍,金额达90多万元。

  “黑钱”是怎样用比特币一步步“洗白”的?这起案件为我们揭开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背后的“套路”。

  神秘的3人聊天群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通过开设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开设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并诱骗客户交易等方式,骗取了大量客户资金。

  这些非法勾当没能躲过警方的火眼金睛。2018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感觉到风吹草动的陈某波,迅速潜逃境外。

  对于罪行败露的后果,陈某波心知肚明,也早就布好了“后手”。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其妻陈某枝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于当年8月与她假离婚,以便接下来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在陈某波逃往境外后,将300万元赃款转回至陈某波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其在境外使用,但陈某波仍不知足。

  陈某波曾自己开设平台发行“虚拟币”诱骗客户,深谙“币圈”套路。于是,他把“洗钱”的主意打到了比特币上。

  第一步,陈某波指使陈某枝把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一辆豪车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

  第二步,陈某波组建了一个仅有他本人、陈某枝和一位比特币“矿工”的3人聊天群。在群组中,陈某波让陈某枝逐步把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他,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对于这种见不得光的行为,群里的3个人都非常谨慎。他们多次在聊天中强调“不要填写备注”。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了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朱奇佳介绍,根据这个三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办案人员商请人民银行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检方办案过程

  检方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

  2019年10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我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均属非法

  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总数量具有稀缺性,因此受到一些人的追捧。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难追查、无国界等特征,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事实上,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威胁,其交易在我国境内早已被叫停。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高压严打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改头换面,或者通过场外交易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一些防范意识淡薄的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往往就会落入陷阱。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中,一犯罪团伙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引诱持有虚拟货币“A币”的人员向该团伙提供“A币网”平台账户和银行卡,使其成为“卡农”。

  通过这些“卡农”的账户和银行卡,该团伙成员把一些不法分子违法获得的“黑金”拿来买卖虚拟货币,帮助其将资金洗白,形成了一条“网络犯罪所得——层层银行卡转账——买卖虚拟货币洗白”的“黑金”产业链。这些提供账户的“卡农”虽然自以为通过“走账”的方式轻松获利,殊不知已成为罪犯的帮凶,最终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任重道远

  目前,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仍然面临一些难处。比如,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在陈某枝洗钱一案的查办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反洗钱部门高度关注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和风险状况,正在加紧开展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同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涉虚拟资产的洗钱和上游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币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调查取证手段不断更新、以及国际协作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的“灰色空间”正在越收越窄,那些妄图瞒天过海的不法分子,必将插翅难逃。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当然,我们更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资产洗钱行为的打击、强化海外追逃力度,以正义之光,让暗流涌动的罪恶无所遁形。

出品人:赵承

监制:胡清海、张晓松

统筹:杨维汉

记者:白阳、刘硕、吴雨

编辑:初杭、陈冬书

图片及视频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华社国内部出品

【纠错】

【责任编辑:尹世杰

阅读下一篇:

010020010010000000000000011106661127312591

涉案400亿元,特大虚拟币交易洗钱案告破!9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0亿元,特大虚拟币交易洗钱案告破!9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涉案400亿元,特大虚拟币交易洗钱案告破!9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淑贤/证券时报2022-09-27 08:21金改实验室 >字号又一虚拟货币交易洗钱案告破,且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发布消息称,已破获了“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在该案中,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信诈骗案件300余起。我国已破获多起虚拟币洗钱案件根据湖南衡阳县公安披露的信息,“2021.9.15”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元入手,深度研判,缜密侦查,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别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开展收网行动,全链条捣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捣毁洗钱、跑分窝点10余个,缴获涉案手机、电脑100余台,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亿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经查,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联系代收代付点,将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币再变现为美元进行洗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采用非法回汇的手段将资金交付给其他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近年来,我国已破获多起虚拟币洗钱案件:青海海西州公安局打掉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洗钱犯罪团伙,涉案资金流达5000余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洗钱案,涉案流水高达8000余万……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消息,2021年,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通道,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今年4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打击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其中,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9月26日晚,人民银行发文称,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过去5年累计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打击力度。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该《通知》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通知》发布前,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已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海外也在加大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行为不仅我国,全球多个国家也在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犯罪行为。今年2月,美国当局逮捕了Morgan及其丈夫和共同被告人IlyaLichtenstein,指控这对夫妇涉嫌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finex洗钱数十亿美元。印度执法局今年8月表示,已经冻结印度最大加密货币交易所WazirX的6.467亿卢比(5484万人民币)的银行资产。印度执法局发现,WazirX交易所积极协助约16家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加密资产的方式参与洗钱活动。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多个国家已出台或酝酿出台相关法规。9月23日,英国出台了一项新的反洗钱法案,旨在赋予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力,以扣押、冻结和收回用于洗钱、毒品等犯罪活动的加密货币。9月16日,美国白宫发布加密货币监管框架,包括金融服务行业应该如何发展以使跨国交易更容易,以及如何打击数字资产中的欺诈行为等。越南国家银行今年8月也曾表示,将加强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防范洗钱风险,正在全面研究是否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法。(原题为《惊呆!涉案金额400亿,特大虚拟币交易洗钱案告破!9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责任编辑:郑景昕图片编辑:金洁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虚拟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深度解析丨上海高院首例比特币纠纷典型案例 - 知乎

深度解析丨上海高院首例比特币纠纷典型案例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深度解析丨上海高院首例比特币纠纷典型案例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主任本文首发自:曼昆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实务知识星球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作为国内首个以高院的名义发布的涉币案例,势必对上海甚至全国其他地方涉数字资产的民事纠纷,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红林律师今天为大家深度解析。#01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某返还一个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的情况。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询到该平台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协商。鉴于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解,执行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折价赔偿,并达成一致意见:1.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2.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3.若被执行人届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02 案例分析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资产作为新兴物种,由于缺乏相应具体的法律法规,使得各地法院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判决后的执行环节,都会有多模糊不清之处。1.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受法律保护。比特币虽称币,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而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无义务接受债务人以比特币进行的给付。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概念。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例如,吴某与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 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陈某诉张某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具备价值性;其次,比特币的总量受算法的影响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其受法律保护,但未对其概念、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处置。2.比特币数字资产如何解决执行难题?司法执行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履行,另外一种为法院强制执行,后者可以理解为前者未达成时的救济手段。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执行主要有两大困境:如何获取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相关信息;法院如何对数字资产进行强制执行。通常执行法院查信息的途径有两类:(1)网络查控系统网络查控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各相关部委签订备忘录,开通联网系统,目前可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情况。(2)传统调查传统调查包含询问调查,发查询函,现场调查等。理论上,执行法院可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协助执行通知和搜查被执行人住所对比特币采取控制。但本案中,执行法院拟向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发现该交易平台系海外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有效通讯地址,而要通过跨国司法协助,显然较为困难。考虑到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的违法性,相似案件应该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数字资产的匿名性和跨国交易频繁,交易平台在境内无经营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第三人占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执行法院无法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强制措施。在此困境情况下,应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法院责令其交付,拒不转交的,可强制执行。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即物之交付请求权的规则执行。但因为数字资产的特殊性,在参照执行时候也应该注意如下几点:(1)购买交付不可取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理论上是可以通过被执行人从市场购买后再交付的方式,但是,虽然我们国家并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但结合当下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流通的金融政策,购买交付有损公共利益,显然不可取。(2)数字资产因交易违法性不应参考境外市价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采用客观计价,基于标的物公允价值,并结合财产受损时市场价格、取得财产时的价格及双方对赔偿金的主张等综合判断。在这里,法院认为「目前比特币禁止交易流通,没有市场参考价」。显然,这里的没有市场参考价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没有,国外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显然是可以查询到的。但通过这个细节,我们也能得出上海法院的观点:由于此类资产交易交易平台并不被我国认可,除双方一致同意外,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法院不予认可。(3)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损益相当的计价逻辑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购买和出借比特币是同一天完成,一方提出以出借时的购买价84,000元作为赔偿金额,另一方表示认可,于是双方就此达成执行和解。这符合损益相当的逻辑。# 03 律师建议数字资产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存在侵犯所有权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正当维权。因为数字资产的匿名性和全球流通性,很容易出现无法无法执行的问题,因此在交易的时候,尽可能的留下对方的数字资产钱包地址,通过地址可以查询其账户是否有相关的数字资产。如果其账户有数字资产,是可以直接作为财产进行执行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需注意的是,无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的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能返还说明的,均推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当对方确实没有数字资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可以通关双方协商折赔偿的的方式达成一致约定,至于届时境外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具有参考性,且考虑到数字资产市场价格的巨幅波动,及时双方明确约定,资产返还采取同等数量数字资产返还的约定,可能也会因损益不相符的原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04 关于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5年数字资产法律行业经验区块链行业知名智库首席风控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发布于 2022-05-17 13:11比特币 (Bitcoin)虚拟货币数字货币​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到了_腾讯网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到了_腾讯网

4小时被骗600万比特币,涉案过亿元,揭秘比特币场外交易陷阱 - 知乎

4小时被骗600万比特币,涉案过亿元,揭秘比特币场外交易陷阱 - 知乎首发于币圈之家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4小时被骗600万比特币,涉案过亿元,揭秘比特币场外交易陷阱老鹰看行情​专注深耕加密领域,公号:飞鹰Community 场外交易也叫otc交易,用户需要自己寻找交易对手不通过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交易双方可以借助当面协商或者电话通讯等方式充分沟通。“这是最好的币圈,也是最坏的币圈”,数字货币诞生至今已有10年时间,这期间让无数投资者财富自由,同时也由于缺乏正式监管,各种诈骗事件频发。 这一期,我们来讲讲最新的数字货币诈骗。 今年最大的比特币诈骗的受害者。张先生。展现实力,引君入瓮 张先生是一个数字货币的玩家,在很早的时候就购入了一批数字货币:比特币。 近期他想将这些货币出售,在朋友的建议下,他选择了一家中介,对接了买家。 经过几次的电话沟通,张先生觉得买方还算靠谱,于是约在公司见面交易。 张先生与买家见面,对方十分热情,向张先生展示了他们账户中余额,买方甚至还当着张先生面把购买比特币的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外一个账户,以证明这笔钱可以随时划转。 在获取了张先生的信任后,对方要求看看张先生手里的比特币。张先生打开了冷钱包,给他们展示了要出售的100个比特币。 此时,对方提出,希望张先生也可以讲比特币转账演示一下,来证明这些币属于他。 就在张先生准备找一个新账户的转账的时候,对方又提出说,比特币到账时间太慢了,不如用他们的手机直接新建个冷钱包,助记词和密码都让张先生设置,等对方钱到账后把密码告诉对方就可以直接成交。 张先生认为,冷钱包安全性极高,如果没有助记词,没有密码,那任何人也没办法打开他们。于是同意了这个方案。 新建钱包,记录助记词,转账提交。此时,对方也传来了银行转账的录像视频。 转账成功后,张先生一直牢牢的拿着对方的手机,同时,也等待着对方现金的到账。 一切顺利进行,只等转账到达。 此时,怪事出现了。 对方提出要去趟洗手间,就在回来的功夫,张先生惊讶的发现存在对方手机的币不见了。 而此时,对方提出无法交易,主动报警要求处理,最终警方留下双方手机,由于缺乏证据,张先生只得看着买方离开。 骗局揭秘 事情发生到这里,相信各位也与张先生一样的疑惑。 虽然张先生可以推定,这一定是出诈骗,但这通骗局的演技之逼真,让人一下子真找不到什么破绽。 在大多数炒币玩家的眼中,冷钱包是安全的,没有助记词,没有密码,即使钱包在对方手机,对方也无可奈何。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冷钱包本身安全,但别人的手机不安全 通过索取张先生报警时存留的证据,我们找到了对方提供的手机照片。 这张图的出现,让一切疑惑一下有了答案。 如图所示,图中左边向下第三个,“向日葵”软件是其中的破解的关键。 向日葵是一款可以远程控制的软件平台,安装了这个软件的设备可以进行远程操控,包括录屏等功能均可实现。 实际上买方主动提供自己资金实力,取得卖方信任。 欺骗卖方,将币存在对方“冷钱包”中,出门趁机转走币。 此外,买家的演技占了很大的比重,从进门的寒暄,主动展示自己的银行存款,还“傻乎乎的让卖家用手机拍下助记词”。币转走后主动报警,要求警察解决。场外常见的诈骗手段 1.相同金额多笔订单买家使用多个账户,向卖家下单多笔金额一模一样的订单。其中一笔或几笔不付钱但标记为已付款,并催促卖家放币。请卖家仔细核对每笔订单对应的付款金额/付款账户/付款渠道,如有问题可直接发起申诉。 2.选择用支付宝支付,然后从支付宝发送“请你代付5000”的通知。 请仔细查询核对付款渠道余额,再决定是否放币。如不小心点击放币,请及时联系客服处理。 3.延迟到账买家宣称已付款但付款有延迟,要求卖家放币。卖家放币后,钱无法按时账。 4.付款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如应实付款13001元,实付款1300.1元。请准确核实每笔付款金额,尤其注意小数点位置。 5.币已到账但申诉说没到账,要求退款遇到这种情况,请卖家提示买家先去场外资产那里核实是否到账,如若买家坚持到账,请卖家等待官方客服处理介入,切勿自行退款,谨防诈骗。 6.诈骗团伙协作,假冒官方客服/名人/知名团队等买家拍下订单但不付款,此时有人冒充官方客服等,要求卖家立即放币或将币打到某个地址等。 请卖家切勿轻信任何宣称自己是官方客服/名人/知名团队成员等,遇到问题请在官方电报群询问admin(不要轻信任何主动私聊宣称自己是官方人员的信息或者群),或在QQ群询问管理员,或提交工单处理。不要轻信任何宣称自己是官方人的人,有问题问管理员。 7.只做中间商的诈骗 ①诈骗人与卖家(商家)联系,称要买币,要求卖家(商家)挂单。诈骗人与另一个买家(用户)联系,称要卖币,要求买家(用户)前往OTC指定订单去下单。 此时买家(用户)下单后,诈骗人以各种理由要求买家(用户)使用其他方式,将款汇给诈骗人的账户中。买家(用户)被骗。 ②诈骗人与买家(商家)联系,称要卖币,要求买家(商家)挂单。诈骗人与另一个卖家(用户)联系,称要买币,要求卖家(用户)前往OTC指定订单去下单。 此时卖家(用户)下单后,诈骗人以各种理由要求买家(商家)使用其他方式,将款汇给诈骗人的账户中。 买家(商家)被骗。请不要轻信微信或其他社交工具的聊天内容,一切以官网提供的用户信息为准,最好直接电话确认账户相关汇款信息。温馨提示1.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处理。2.买家付款完成后,若卖家超过12小时未确认收款,系统将会自动进入申诉。发布于 2020-04-16 14:21场外交易市场 (OTC)场外交易​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币

比特币电信诈骗高发,被骗受法律保护吗?|比特币|电信诈骗|法律_新浪科技_新浪网

比特币电信诈骗高发,被骗受法律保护吗?|比特币|电信诈骗|法律_新浪科技_新浪网

新浪首页

新闻

体育

财经

娱乐

科技

博客

图片

专栏

更多

汽车教育时尚女性星座健康

房产历史视频收藏育儿读书

佛学游戏旅游邮箱导航

移动客户端

新浪微博

新浪新闻

新浪财经

新浪体育

新浪众测

新浪博客

新浪视频

新浪游戏

天气通

我的收藏

注册

登录

新浪科技> 互联网 > 正文

新闻

图片

视频

比特币电信诈骗高发,被骗受法律保护吗?

比特币电信诈骗高发,被骗受法律保护吗?

2021年06月23日 18:35

财经自媒体

新浪财经APP

缩小字体

放大字体

收藏

微博

微信

分享

腾讯QQ

QQ空间

  

  来源 / 财经五月花

  作者 / 严沁雯 编辑 / 袁满

  “我们监测到您的账户涉嫌参与洗钱,如果不按照我们的步骤解除账号风险,您包括银行卡在内的所有账户将会被冻结。”

  熟悉的电信诈骗近期在币圈横行。近日,投资者Tori接到一个自称某数字货币交易所客服的电话,号码归属地为中国香港。对方表示,由于某笔交易涉嫌参与境外洗钱,Tori的账户已有巨大风险。一旦交易,相关银行卡、支付宝等都将被冻结,需要按照对方的指引去操作才能恢复正常交易。在对方网址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再登陆账户后,Tori原本持有的币已被转走。

  《财经》记者事后询问该交易所客服,对方表示近期电信诈骗高发,常见行为包括恐吓或诱导扫二维码、登陆钓鱼网站或进行提币、转账到指定地址,一旦操作资产将被全部转走。对方同时表示会尽力配合追回,但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难度较大。

  “此类电信诈骗十分常见,多数上当者只能自认倒霉。”一名币圈投资者表示。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指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强调其无真实价值支撑,存在多重风险。《公告》同时提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虚拟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肯定的是,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在上述情况中,虚拟币算不算财物,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法律认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认可持有人对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因此受法律保护,被骗投资者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由于不同人对比特币的认识不同,在各地判决中尚存争议。此外,由于比特币在国内并未受到认可,未来的走向还待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中,多处谈及虚拟货币。业内人士指出,这或许意味着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已经进入司法领域,未来或有其他涉币司法解释发布。

  灰色身份之困

  自诞生以来,比特币便收获了极大关注。但由于其限定上限、去中心化、交易价格波动性大、强匿名性等特点,一方面被投机者视作炒作的热土,另一方面也被用于诸如转移资本出境、洗钱等灰色行为。

  基于此,监管对于比特币的态度也一向强硬。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内的五部委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同时指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文件”),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6月21日,央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强调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

  《财经》记者了解到,近期针对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利用的均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强匿名等特性;另一方面,比特币在国内的“非正规”身份也使投资者上当受骗的概率大大上升。

  “尊敬的XX用户,您的账户存在风险,已被限制,到XXX解封。”这是另一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投资者收到的短信。在点进对方发来的链接输入账号密码并验证身份后,该用户手机收到一则新PC正在登录账号的提醒,等到之后再次进入App,账户中的比特币的命运已如同开头中Tori的比特币一般,不知去向何处。

  明明是常见的电信诈骗,为何还有多人上当?有被骗投资者告诉《财经》记者,对方不仅能够准确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还掌握了自己的交易记录,这让自己一开始就放松了警惕,“我看到对方归属地是境外,心想这些交易平台的服务器都是架设在境外,就没多想。”

  另有投资者向《财经》记者表示:“本来国内的环境就不太支持比特币,最近监管趋严,更让我产生一种非正规的感觉,而且利用比特币的特点洗黑钱的行为本来就不合法,他们抓住这个点就让我信以为真。”

  在电信诈骗之外,更有甚者利用比特币的强匿名特征进行恐吓。

  一位非币圈投资者向《财经》记者展示了自己近期收到的一封邮件:“这是你最后一次警告,我可以永远毁掉你的名誉,如果你想避免这些后果,那么转账7098元到我的比特币钱包中(附地址)”,不过,对方并没有“贴心”给出比特币的详细购买教程,只是留下一句“如果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在谷歌搜索栏中输入‘购买比特币’”。

  一位刑事律师表示,上述案例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取决于是否认为比特币有价值,因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财物,其同时指出,在有的司法实践中会认为案件中比特币只是一种工具,实际上敲诈的是人民币。

  受法律保护吗?

  种种监管政策让比特币等数字资产蒙上一层“灰色滤镜”,也让其价值充满争议。值得关注的是,如若投资者受骗,被划走的资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位法律行业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其看来,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具有争议,“主要问题是,这类数字资产是否是法律上的物。另外,在把比特币视为虚拟财产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价值,以什么时间点的币价作为价值参照依据,这些都没有通说。”上述人士表示。

  《财经》记者注意到,2018年,司法部曾发布文章,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保护”,该事件被称为“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但在2020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9·4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裁决予以撤销。

  这一案件的撤销是否意味着比特币不具财产属性而不受保护?一位不具名律师告诉《财经》记者,该案件的撤销主要在于仲裁庭认可案件中数字货币可以兑换法币,“这点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此外,虚拟货币交易流转或当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许可。但是法律上认为比特币为虚拟资产,认可持有人对比特币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上述律师指出。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比特币并非中国法律承认的货币,不过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也是法律上的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在比特币由于不能确定其具体价值而无法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时,其能够作为法律上的数据受到保护。此外,比特币属于刑法承认的“财物”,同时也是刑法上的财产和数据。

  “刑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了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概念。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也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肖飒指出。

  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华伟认为,比特币毫无疑问具有财产价值,但是由于比特币是一种不被国家所认可的数字货币,所以未来的走向如何还待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比特币等数字代币法律定性的认识不同,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等数字代币的判决还是存有一定争议。

  肖飒指出,由于比特币价值波动大,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价值认定,同时比特币的表现形式是一段数据,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物”或“货币”,因此有法院将比特币认定为是一种数据,并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然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两罪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

  6月22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意见》。《意见》指出,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方式包括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首次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的各种行为,明确了刑责边界。同时,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可能预示着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风暴已经进入司法领域,“未来是否有其他涉币司法解释发布,可以拭目以待。”

关键词 :

比特币电信诈骗法律

我要反馈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相关新闻

加载中

点击加载更多

创事记

阅读排行榜

评论排行榜

科学探索

科学大家

苹果汇

众测

来电聊

专题

官方微博

公众号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为你带来最新鲜的科技资讯

苹果汇

苹果汇为你带来最新鲜的苹果产品新闻

新浪众测

新酷产品第一时间免费试玩

新浪探索

提供最新的科学家新闻,精彩的震撼图片

新浪科技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广告服务|About Sina

联系我们|招聘信息|通行证注册

产品答疑|网站律师|SINA English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新浪首页

新浪众测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