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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互动 > 我向总理说句话 > 知民愿·留言回复 > 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
网民徐悦波说
:
国家既然鼓励大家创业,能不能请银行取消小微企业的基本户、工会户等的年费!这部分费用太高了!各家标准也不同。一个小微企业一年需要交给银行大约1000-3000不等的费用!
银保监会答网民:
商业银行对企业账户的相关收费,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属于市场调节价项目,由商业银行在遵循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定价。据了解,部分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户自主制定了优惠措施。对于日常结算、网上银行等业务,银行合理收取费用才能弥补成本,持续有效提供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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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goseaside说
:
今年以来,从国家到个人,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近期情况也在逐步改善,但是情况普遍很脆弱,无法承受任何的额外的打击。请求有关部门要求银行等信贷机构,不要在特殊时期对个人或中小企业进行降低额度或冻结信贷,给广大群众靠自己努力渡过困难的活路。
银保监会回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指导银行机构精准施策做好续贷,缓解受困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在疫情关头,银企同生共荣、共渡难关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今年初,银保监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贯彻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要求,明确细则和流程,提升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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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菁说
:
对于余额为零且长期不用的银行卡,银行会将其转为睡眠卡,睡眠卡必须带身份证去开户行注销,这给生活带来不便。长期不用的卡有的已经找不到了,银行还要求去开户行注销,有些银行卡的开户行和持有者工作生活地不在一个城市,这不符合群众少跑腿的理念。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拟结合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要求商业银行实现境内异地销户,方便金融消费者办理异地销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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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终极无限2008说
:
非VIP客户在排队时只能忍受VIP客户的不断插队,只能像个“傻子”似的看后来的人在柜台办理业务。那么我们想问:谁给银行这个权力,可以如此歧视普通客户?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从制度、流程、系统等各方面着手,优化服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继续督促银行优化营业窗口配置,完善排队规则设置,加强客户引导;适时指导银行业协会制定发布改善窗口文明服务的倡议或自律公约;进一步推广智能设备的使用,减轻柜台窗口压力,减少客户等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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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兜子说
:
前段时间婆婆翻出来一个老公以前的存折,可以看见里面还有200多元,本来还挺高兴,结果去取的时候,就剩下13元了。我觉得这个不合理,而且扣钱也没有通知我们。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回复:
银保监会下一步将继续督促银行认真落实相关免费政策和价格信息披露规定,向客户告知相关免费和收费信息,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客户体验。人民银行将联合银保监会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方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收费公示和提示,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商业银行向用户做好此类收费的合规性、节约银行系统资源等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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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小猫说
:
李克强总理,您好。现在很多银行都不支持网上解绑手机号,很多时候,银行卡要绑定新手机号,往往要亲自去银行排队等待,实在有些麻烦。所以,希望国家能够解决下银行卡解绑、变更手机号的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回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加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和加强电信服务告知的基础上,将会同银保监会共同推动电信企业、银行,加强协作,规范手机号二次销售涉及的相关业务解绑问题,建立解决银行卡解绑手机号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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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尘尘说
:
总理,您好。我希望银行卡可以异地补办。因工作原因,我经常全国跑,经常在项目地一待就是大半年。有次我的同事银行卡掉了,想异地补办,结果工作人员告诉他不行,补办银行卡必须到开户地补办,并且还要本人亲自办理。相隔千里之外,为了一张银行卡要花大量的时间。我想现在银行卡异地取款都免手续费,为什么银行卡却不能异地补办呢?况且身份证也全国联网了,银行如果担心安全问题难道不能查询吗?我希望银行卡可以异地补办。
银保监会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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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任我行说
:
我们是从事工业大数据应用和推广的创新企业,在工业领域的市场行为中,广泛存在着电子承兑(一年期)、银行纸质承兑(半年期)、甚至还有商业承兑(企业白条行为)等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导致各种三角债产生,出现各种呆账、坏账,严重制约了真正具有创新力的“后起之秀”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希望政府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承兑,取消这一大企业和银行盘剥小企业的工具,还商业一个纯粹的、干净的市场环境。
银监会回复:
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规范引导银行审慎发展承兑汇票业务。2012年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确定承兑汇票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考核方式,降低票据业务余额等规模指标考核权重,提高票据业务合规性、操作风险防控等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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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说
:
目前许多银行要求贷款企业开具贷款金额几倍的银行承兑汇票,影响经济运行,社会上也出现了专门的中介机构从事银票买卖。也有一些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收购银票转让给供货企业,从中牟利,滋生犯罪。建议总理:1.派人对全国的银票规模、虚增存款规模、导致虚增信贷规模进行调查。2.对银票造成的财务成本增加、企业周转速度降低情况进行调查。3.最好能控制各银行开具银票的规模,或停止银票结算方式1-2年。
银监会回复: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其相关风险是银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银监会已对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提出相关要求,包括: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求银行科学核定客户票据业务授信规模,防止签发超过企业授信限额的票据,防范各种“倒票”违规行为等。目前,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数据收集也已纳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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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_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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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_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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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二、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三、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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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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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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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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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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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033
网址:{{contact_url}}
公众教育服务区
主要职能:
1、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引导、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活动展示。
2、引导社会公众提升正确认识和使用金融产品、服务的能力。
3、宣传普及相关风险提示和典型案例,帮助社会公众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
银行业务投诉电话:12378、12363
证券投资业务投诉电话:12386
保险业务投诉电话:12378
信访举报渠道
信访举报咨询电话:010-66279113 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6:30
来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处 邮编:100033
来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 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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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_ 部门大厅—银监会 _中国政府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_
部门大厅—银监会
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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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07-04
银监会简介
2007-07-0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百度百科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播报讨论上传视频国务院原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1-4]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这意味着,银保监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17-18]中文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文名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成立时间2018年4月8日性 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正部级主管部门国务院目录1历史沿革2机构职责3组织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4人员编制历史沿革播报编辑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7]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 [8]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12]2018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 [4]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9]2020年5月13日,作为第一批倡议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起“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 [10]2020年6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办法于2020年4月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3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5]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这意味着,银保监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16-18]机构职责播报编辑(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4] [11](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11]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6]组织机构播报编辑内设机构(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二)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三)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六)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七)公司治理监管部。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八)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二十四)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4] [11] [13]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14]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 [15]人员编制播报编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4] [11] [13]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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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0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据、报表、报告等。第四条 监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管统计信息化水平,充分合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第七条 监管统计工作及资料管理应严格遵循保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标准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格予以保密,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安全。第二章 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第八条 银保监会统计部门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监管数据标准和数据安全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二)组织开展监管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三)收集、编制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监管统计资料;(五)组织开展监管统计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六)推动监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七) 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八)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和监管数据标准;(二)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执行监管统计制度、加强监管统计管理和提高监管统计质量;(三)依据监管责任划分和有关规定,审核所辖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数据;(四)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五)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贯彻银保监会监管统计制度、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派出机构统计部门在辖区内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八)款之规定职责,以及制定辖区监管统计制度;相关部门履行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职责。第三章 监管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监管统计调查应充分评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合理控制数量,不必要的应及时清理。第十二条 监管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方式和期限,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临时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以固定的制式、内容、频次定期收集监管统计资料,由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监管统计常规调查,应同时配套制定监管统计业务制度。临时统计调查以灵活的制式、内容、频次收集监管统计资料,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采集的,应重新制定下发或转为常规统计调查。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开展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临时统计调查,相关统计报表和统计要求等情况应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统计资料管理机制和流程,规范资料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共享和信息服务等事项,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强化监管统计资料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建立统计信息公布机制,依法依规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资料。派出机构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和授权,建立辖内统计信息公布机制。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完善监管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银行保险机构应保证同一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解释说明。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将监管统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实施问责和激励,评估监管统计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推动监管统计工作有效开展和数据质量持续提升,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署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保障岗位、人员、薪酬、科技支持等资源配置。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监管统计法规、监管统计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二)组织制定满足监管统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三)组织收集、编制、报送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四)组织开展对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考评、检查和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数据的进行责任认定追溯;(五)推动建设满足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六)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七)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职责。银行保险机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明确统计工作部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应至少指定统计工作团队,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统计工作部门应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可视实际情况设置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相关岗位均应设立A、B角,人员数量、专业能力和激励机制应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或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在指定或者变更监管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或统计工作部门、团队)负责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更新满足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在制度制定或发生重大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岗位人员、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编制报送、数据质量管控、检查评估、考核评价、问责与激励、资料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业务制度应全面覆盖常规监管统计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口径、方法、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源管理、统计口径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考核评价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银行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覆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银行保险机构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境内采集、存储的监管统计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指标变化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第五章 监管统计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监管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执行;(二)统计相关组织架构及其管理;(三)相关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四)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五)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六)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及其管理;(七)监管统计资料管理;(八)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情况;(九)与监管统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非现场或现场方式实施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或提供虚假的监管统计资料;(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三)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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